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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kuitun.gov.cn    文章来源:    时间:2006-0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5]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实施并监督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民主权利,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普遍公开原则。即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无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均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开。

    2、真实准确原则。即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规范准确,既符合行政主体职能运作的具体情况,又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3、及时效能原则。即政务公开应当注重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务求政务公开取得实效。

    4、方便群众原则。即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努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二、          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相一致。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内,力争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人民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表现在: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政务公开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规划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巩固和提高,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行政部门、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职责权限,对学校、医院、公交和供水、供暖、供电、供气等公共事务部门、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加强规划、指导、监督。

    (六)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法治精神,不断拓宽办事、决策的公开范围,健全制度,明确措施,增强内部管理事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主要内容和适用形式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公开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实施、调整、取消,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公务员选拔录用等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重点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认或者授予,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八)政务公开事项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

    1、部门职能、职责、权限、承办人。包括部门职责、内设相关机构职责和办事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和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决议、决定,以及有关数量限额、指标,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备文书资料等;

    4、办事程序。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手续等;

    5、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

    6、办事纪律。包括纪律规定,廉政规定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7、内外监督机制;

    8、办事结果。包括办事的最后结果、要求应达到的标准或处理结果等;

    9、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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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5]97号


    (九)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索引,向社会或者在本机关办事场所予以公开。

    (十)政务公开事项可以单独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1、  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2、  政府网站、网页;

    3、  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4、  新闻发布会;

    5、  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6、  档案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7、  报刊、广播、 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

    8、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有效形式。

    (十一)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积极探索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务信息资料,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要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务公开。

    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十二)抓紧组织研究制定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有立法权的地方,要积极通过立法程序,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无立法权的地方,要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政务公开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加强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的制度建设,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三)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调整等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十四)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其他事项,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把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阅研;建议、批评或者反对性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十五)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体现政务公开。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务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十六)要建立健全社会民主评议制度。通过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专线电话等方式,拓展政务监督渠道;把行风评议活动与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社会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十七)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政务公开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十八)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不力或者不称职的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要严厉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对公然搞虚假公开、树虚假典型、欺上瞒下、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强化责任和监督机制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分工协作,认真履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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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5]97号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

    2、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又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3、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4、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

    5、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他人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对投诉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十一)要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的问题,深入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重点解决对政务公开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力度不够、水平不高,以及政务公开的范围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二十二) 必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形成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化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十三)要严格执行信访、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强化行政监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大审计、财政监督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权力与利益不分,甚至 “权力” 与“权利”驱动问题,监督并保障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要不断拓展舆论监督的范围,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打造“阳光政府”紧密结合起来。要从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政治标准和权力本质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施行并不断完善始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要把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行政监察体系,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考核量化标准和考核方式,把公开考核与随时检查、进行“暗访”结合起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增强考核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要在以往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寻找薄弱环节,查摆工作差距,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精神,把工作抓实抓好。

    (二十七)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规划、指导、协调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为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要切实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二十八)要坚持实施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作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狠抓落实。

    (二十九)要把政务公开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与财政、投资、人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与扩大基层民主,与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结合起来,形成政务公开的综合效应。

    (三十)要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典型的创新实践,通过典型带动,提升政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三十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在抓好行政机关自身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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