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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8〕23号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kuitun.gov.cn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8-06-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发行新疆分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

        《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深化改革认识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和《方案》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并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解读,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多元收购主体及广大种粮农民了解掌握市场变化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确保改革积极稳妥,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各地(州、市)和县(市)政府是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改革措施,制定工作预案,严格落实责任,推进改革落地见效,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早研究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提前制定小麦收购应急预案,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三、加强调研督导,化解改革风险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巡查督导力度,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前预判、及早应对。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推进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新疆是粮食产销平衡区,远离内地且相邻省区粮食偏紧,粮食供应以自给为主。在粮食作物中小麦是主要口粮,保障小麦安全是我区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确保了全区粮食安全。现行“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府定价”的小麦收储机制和国家给予我区的临储小麦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区小麦供需出现阶段性结构性过剩,市场机制弱化,流通不畅,优质优价无法体现,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困难,财政负担加重。国家将从2018年起取消我区每年150万吨的临储小麦政策,小麦购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改革现行小麦收储制度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精神,紧密结合我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小麦收储制度市场化改革,构建供需紧平衡机制,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狠抓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区内平衡、略有结余”的粮食工作方针,以加快推进小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小麦生产能力、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重点,推动实现我区小麦收储优质优价、供需紧平衡目标,为促进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小麦供需紧平衡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策支持,促进小麦产销平衡,价格保持稳定。保持小麦种植比较收益,确保生产能力不降低。完善小麦供需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发挥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调控作用,保持市场平稳有序,确保粮食安全。

        2.坚持市场化改革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要求,取消小麦政府定价,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小麦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麦粉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激发市场活力和粮食加工企业创新动力。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坚持优质优价优补原则。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和交易机制。推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加大优质品种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粮食加工转化的引擎作用,推动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农民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建立全产业链利益紧密联结机制,促进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主导作用,切实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和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体责任,平稳有序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和市场引导,提前制定粮食收储应急工作预案,坚决防止出现大面积农民“卖粮难”,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有人种粮、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人管粮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我区区情、粮情的小麦市场化收储新机制,反映市场需求的优质优价得到充分体现,粮食供需紧平衡格局基本形成;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经营能力显著提高;粮食产业经济活力明显增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为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要求,停止执行现行收购环节小麦直补政策,将“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府定价”政策性收购调整为“市场化收购+优质优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定价、多元主体收购、生产者补贴、优质优价、优质优补”的小麦收储新机制。

        (一)完善小麦补贴政策,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有人种粮”。

        1.构建粮食优势主产区,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化区域粮食产能,完善激励机制和支持政策,对不同的作物实行差别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次宜小麦种植区实行休耕、退耕、轮作或改种,调减过剩粮食品种种植面积。加强小麦优质高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广良种良法配套、测土配方施肥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小麦单产和品质。

        2.建立“优质优补”小麦补贴机制,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按照供需紧平衡原则,自治区下达小麦种植指导计划,种植指导计划与市场需求和粮食库存水平相挂钩,实行动态调整,实现供需动态平衡。按照“优质优补”原则,在现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上,提高指导计划内种植小麦耕地的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其中:冬麦每亩增加补助30元,春麦每亩增加补助15元。新增资金从原粮食直补资金渠道中调剂解决。

        3.加强粮食生产保险工作,创新小麦收入保险。坚持把粮食作物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障重点,按照种粮农民“愿保尽保”与投保标的“应保尽保”有机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小麦保险参保率。试点推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将人工成本、土地流转成本等纳入保险保障范畴,有效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创新开展小麦收入保险,推动保险保障覆盖生产灾害风险、市场价格风险,积极助力种粮农民稳收增收。

        (二)鼓励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促进市场有序流通,确保“有人收粮”。

        1.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导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坚决守住不发生大面积“卖粮难”底线,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充分发挥储备粮吞吐轮换作用,按轮换计划第一时间入市收购,在小麦收购中发挥收购主导作用、价格形成引导作用、市场供应稳定作用和宏观调控载体作用,稳定市场价格,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供应,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2.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辖区内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加工企业(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具备收购必需的检化验人员和设备)入市收购,并出台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与种粮农民、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形成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收购的粮食流通新格局。

        3.建立小麦收购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卖粮难”。制定《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按照政府发布的托市收购价格实行托市收购,解决在小麦市场化收购过程中,出现价格大幅下跌、无人收粮和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小麦开秤收购后,市场监测平均价格低于托市收购价时,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粮食局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相关收购、仓储保管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托市收购价格按照冬麦和春麦分别确定,其中冬麦参照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确定(2018年暂定为2.3元/公斤),相应确定春麦托市收购价(2018年暂定为2.15元/公斤)。托市收购价格一年一定。根据各地(州、市)实际情况确定预案启动时间、执行期限和收购规模。各地(州、市)托市收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托市收购由自治区粮食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市场价格达到托市收购价格时,停止执行预案。托市收购的小麦粮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通过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拍卖,在次年接新前销售完毕,盈利上缴自治区财政,亏损自治区财政承担。

        4.优化粮食仓储资源配置,做到“有仓收粮”。全面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统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对“危仓老库”进行全面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加大晒场、清理等设施设备投资力度,加快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广普及粮情自动监测、机械通风、内环流等先进储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引导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融资等多种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扩展粮食仓储业服务范围。鼓励粮食企业按品种分等级分仓储存,支持粮食主产县建立一批集收购、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产后服务中心,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促进粮食提质减损和农民增收。充分利用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粮食产后服务,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互联网+粮食”经营模式提供交割仓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粮食配送服务。

        5.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促进全产业链发展。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主食产业化”,抓好“中国好粮油”行动,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三)建立小麦市场化收购信贷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有钱收粮”。

        1.发挥农发行保障粮食收购贷款供应主渠道作用。积极支持农发行新疆分行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做强粮油贷款主业,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力军作用,坚决守住粮食收购资金保障底线,防止因收购资金不到位而出现大面积“卖粮难”和“打白条”问题。

        2.建立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信用保证基金遵循“服务改革、政府主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粮贷挂钩”的原则,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作为引导性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纳信用保证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基金规模8亿元,其中: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4亿元,地(州、市)及县(市)政府负责筹集0.8亿元,国有粮食企业及规模加工企业自筹3.2亿元。合作银行按照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10-15倍发放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基金代偿顺序为,首先使用企业缴纳的信用保证金,再按属地管理原则使用地方政府筹集的信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级信用保证金代偿。扣除企业自身缴存信用保证金后,政府信用保证金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未还贷款额度的80%,其余部分由承贷银行承担。在基金代偿后,政府有关部门、基金管理单位、贷款银行要依法采取措施向被代偿企业追缴代偿资金。

        3.实行小麦收购贷款利息补贴制度。为鼓励订单农业发展,对国有粮食企业和规模加工企业与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小麦种植订单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收购义务的,对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方式包括:自治区财政向承贷银行支付利息或自治区财政向企业兑付利息补贴两种方式。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等部门研究确定。

        4.推动建立粮食收购多元化融资机制。推动自治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粮食收购贷款融资担保业务,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给予贷款支持,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要求,引导和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资金保障问题。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厂房、土地抵押和存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

        (四)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有人管粮”。

        1.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压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落实小麦种植指导计划情况纳入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对落实播种面积、生产者补贴进行考核,增加考核权重。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2.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市场信息服务水平。建设粮食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我区粮食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宏观调控、应急保障、粮食收购和市场监测等方面的信息支撑能力。强化粮食预警监测,建立数据精准、监测及时、运转高效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企业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经营台账,定期报送统计数据。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价格、贸易等信息,全面准确地释放市场信号,加强对农民、经纪人、收储及加工企业等多元市场主体的信息服务,积极发挥市场信息在实施供给侧改革、服务宏观调控中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3.压实粮食流通属地监管责任。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企业自我约束为目标的行政监管体制,构建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为基础,协作协同监管为补充,社会共治为保障的多元化粮食市场监管新格局。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四不两直”工作方法,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及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排查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适时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对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4.发挥好粮食储备保障供应、稳定价格作用,筑牢粮食安全的防线。在自治区粮食局增设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自治区储备粮日常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粮安全的实时监管,确保储备粮“储得好、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有序组织地方储备轮换粮进入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参照中央储备粮费用财政补贴标准,将自治区级地方储备小麦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分别提高至0.1元/公斤。参照国家标准,建立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中央、地方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和购销轮换等方面的沟通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5.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对全区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核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1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粮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成品粮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0%。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囤积居奇,恶意炒作。

        (五)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1.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步伐,明晰企业产权,增强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采取措施减轻国有粮食企业包袱,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转增国有资本金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实现土地变性确权。

        2.妥善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改组中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级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政府依法对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和补缴的社会保险予以补助。通过技能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3.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培育区域性集团化粮食企业。组建跨区域、跨所有制的粮食企业集团。鼓励以资本为纽带,以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粮食产业园、物流中心为依托,打破行政层级限制,采取合并、划转、兼并等手段,进行跨县市、跨所有制资产重组,健全管理机制,建好经营团队,实现做大做强。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与加工企业合作,延伸产业链条,发展混合所有制产业经济,提高企业经营水平。

        4.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保障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不丢失。在推进企业改革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变、拆除、异地迁建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必须报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落实好农发行贷款债权,防止农发行贷款被“悬空”。

        三、保障措施

        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事关粮食安全和种粮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和政策研究,开展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为压实各部门责任,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领导小组下设保障组、贷款组、宣传组、督查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国资委、人社厅、公安厅、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保监局、农发行新疆分行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完善和落实小麦耕地地力补贴政策,加强粮食生产保险工作;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小麦应急收购预案、小麦市场化收购信贷资金保障方案;配合做好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各类收储企业工商登记相关工作和粮食收购质量检验仪器、衡器校验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地(州、市)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改革的主体责任,尽快成立相应的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地各项改革任务。

        2.完善政策法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新疆分行等部门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加强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3.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储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实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4.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同其履行的职能职责相适应原则,改革后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保留“四科一室一站”(即:调控科、仓储科、产业发展科、监督检查科,军粮供应管理办公室和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确保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不变、力量不减、经费有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支持粮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配齐配强人员,强化粮食市场监管,保障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5.抓好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统一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政策。充分利用“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积极开展入户宣传。

        6.加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培训工作。编印《新疆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培训资料汇编》,制订《新疆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根据改革和培训工作要求,指定牵头部门,有针对性地分批对部门、县(市、区)、乡(镇)、村(队)、粮食加工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7.加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执行监督检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通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自治区粮食局设立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设立小麦收储制度改革补贴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监督电话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络向全社会公布。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均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乡镇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涉粮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8.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协调机制。要高度重视南疆四地州和深度贫困地区在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当局部区域市场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小麦种植户卖粮难等倾向性问题时,由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粮食局)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提出措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分别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宣传部、政研室、农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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